蚌埠三中文件收发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0-04-27 浏览次数:2786

  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,及时传达并妥善保存各级各类文件,特作以下规定。

   一、文件接收办理规定

  1、上级发文,一般情况下,办公室主任亲自领取,特殊情况,办公室主任指派专人领取。

  2、到有关部门参会或办事人员顺便带回的文件,应及时交办公室,密封件不得拆封。

  3、办公室收到文件后,应逐一登记在册。然后分门别类,及时送交校长、书记处阅处。

  4、校领导批示贯彻执行的文件发到部门后,部门负责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名,及时认真阅读,准确贯彻,然后将文件送还办公室,由办公室主任核实后填写办理情况。文件在部门停留一般3天,最多不得超过一周时间。

  5、重要文件的贯彻,经校长同意并确定复印数量后可由办公室下发复印件,部门负责人接获后应在登记簿上签名;绝密或机密文件按上级宣传、贯彻规定办理。属保密范围的复印文件贯彻后也应上交办公室,并由办公室主任在登记簿上记录。

  6、借阅或查阅文件由分管校长以上领导同意,秘密文件只能查阅,不得借阅。

  7、贯彻执行过的文件收回后,文件管理人员,应分门别类、分层次保管存档。

  二、发文规定

  1、职能部门发文,由部门负责人拟稿后送呈校长审查批准,送交办公室印制。

  2、部门文件、通知等应规范行文,做到文字严谨,无错别字。

  三、文件复印规定

  1、文件复印,应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,其他人员或部门不得随便复印文件;

  2、复印件要求上交的应按时上交。